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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开发区鼓励招商引资相关政策
[访问次数:1725 次] [发布时间:2012-06-27 10:19:42 ]


  为充分发挥营口开发区的区位和沿海开放优势,更好地落实党工委提出的“项目、环境、和谐、稳定、惠民”十字工作方针,全面推动营口开发区经济建设,加快营口开发区新型工业化建设进程,实现工作重心向招商引资的战略转移,增强地区经济实力和综合竞争力,经管委会研究决定,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部分 引进工业项目政策



  一、产业政策。开发区引进工业项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新型工业化发展的要求。鼓励引进先进制造业、新能源产业、高新技术产业、高附加值产业的项目,鼓励引进外资项目及投资额超亿元项目,禁止引进高耗能、高污染项目,限制引进高耗水、资源型项目。



  二、环保政策。开发区引进工业项目要符合国家环保政策要求,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环保标准,实现达标排放。对不能达标排放的项目及污染环境项目,坚决不予引进。



  三、土地政策。本着节约、集约原则提供项目建设用地。



  1.基本地价。实行统一的工业地价288元/m2,使用年限50年。



  2.供地条件。引进的工业项目达到以下投入产出要求方可供地。



  (1)投资强度:≥2500元/m2



  (2)容 积 率:≥0.7



  (3)产 出 率:≥2000万元/公顷·年



  3.用地优惠政策。



  (1)鼓励外资项目、规模超10亿元的项目,高科技、高税源项目及世界500强企业落户开发区,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在用地方面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优惠。



  (2)对固定资产投资在5亿元(含5亿元)以上的生产性内资项目和注册资金在5000万美元(含50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性外资项目,按投资协议约定,资金全部到位并按期投产,企业上缴的土地出让金,将企业上缴税金地方财政收益部分全额补助给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自投产且形成税收收入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四、规划要求。引进工业项目要按照开发区总体规划和工业规划合理摆放。工业项目原则上摆放在临港、滨海、鹊鸣湖和船舶四大工业园区内。



  第二部分 优惠政策



  五、凡在开发区临港、滨海、鹊鸣湖和船舶四大工业园区兴办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六、凡在临港、滨海、鹊鸣湖和船舶四大工业园区兴办的装备制造、原材料加工、精细化工、农产品精深加工、纺织、医药等行业的技术改造和服务业项目,省财政优先给予一定期限内的贷款贴息。贴息金额一般不低于项目贷款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一年发生的利息额的50%。



  七、凡在临港、滨海、鹊鸣湖和船舶四大工业园区兴办的外贸出口企业开展质量体系认证、产品对外宣传与推介、参加国际专业展览会等费用,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给予重点资助。对区内出口加工企业给予重点扶持。对购买知识产权、出口产品升级、新产品研究与开发、在国外注册产品及信息发布、农产品的开发与培育等,省东北老工业基地外贸发展资金予以倾斜。






  八、凡在临港、滨海、鹊鸣湖和船舶四大工业园区兴办的企业(含在建和新建),涉及到的下列收费项目免收:水资源建设工程费(用水指标)、墙材基金费、消防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含厂房、库房、办公楼)及人防工程四项费用、土地使用登记费、城市临时占道费。在园区没有达到集中供热条件以前,供暖配套费缓缴。除以上收费项目免收外,市级以下行政事业收费全部免收。



  九、凡在开发区兴办的企业,建成投产后所需流动资金,区中小企业担保中心优先担保,银行优先给予贷款。



  第三部分 鼓励生产性项目的有关规定



  十、新建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其工商注册费用、验资费由企业先行垫付,待首期实收资本到位后,再由区财政予以返还。如项目的全部注册资本不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按时到位,或企业由于自身原因减少注册资本低于1000万美元的,企业应返还由区财政承担的注册费用。



  十一、原有外资企业新增外资注册资本金(新增额超过300万美元,含无形资产),其增资部分的工商注册费用、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费用及无形资产评估费用,由企业先行垫付,待首期资金到位后,再由区财政予以返还。原有外资企业在新增注册资本到位后,按其到位资金的0.5%由区财政对企业予以奖励。对于单体项目的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十二、新建的生产性项目获得土地使用权(含增资项目占用企业原有土地面积)且固定资产投资和注册资金按规定到位后,三年内按相当于土地使用税额的50%由区财政返还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十三、新建生产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三年内按50%给予企业补助;新增资生产性企业以增资项目投产前一年为基数,新增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三年内按50%给予企业补助。



  十四、生产性企业职工缴纳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自2011年起,区财政收益部分100%奖励给个人。



  十五、外来投资企业所需土地、水、电、劳动力资源等生产要素,开发区管委会优先给予平衡解决。在用地价格上给予外资项目优惠。



  十六、投资商及其企业外籍员工办理户籍、医疗、保险、购车、购房及子女就学、就业等,均享受开发区市民同等待遇。



  十七、外来投资企业的开办手续,由招商部门派专人协助办理,凡在区有关部门审批许可范围内的,自收齐有效文件之日起,相关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妥相关审批手续;属需国家或省审批的项目,自收齐有效文件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转报上级机关审批。



  十八、以往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十九、本政策由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区财政局、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二十、本政策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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