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外资注册资本金(新增额超过300万美元),其增资部分的工商注册费用,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费用,由企业先行垫付,待资金到位后,再由市财政予以返还。
二十一、新建的生产性外资项目,获得土地使用权(含增资项目占用企业原有土地面积),且外资按规定到位后,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三年内的土地使用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市财政返还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二十二、新建外资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三年内按50%给予企业补助;新增资生产型企业以增资项目投产前一年为基数,新增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三年内按50%给予企业补助。
二十三、国外投资商及其企业外籍员工办理户籍、医疗、保险、购车、购房及子女就学、就业等,均享受盖州市民同等待遇。
二十四、外商投资企业的开办手续,由相关部门派专人协助办理,凡在市有关部门审批许可范围内的,自收齐有效文件之日起,相关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妥相关审批手续;凡需国家、省、营口市审批的项目,自收齐有效文件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转报上级机关审批。
第六部分 引进城市基础设施及房地产开发项目政策
二十五、引进亿元以上基础设施项目可由投资人指定施工单位施工,以审计报告为依据,政府将采取“BT”、分期付款、土地抵顶(经评估)等方式运作。
二十六、根据营政办发[2008]76号文件《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控制项目开发的风险,由市建委适当收取项目资本金。
二十七、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收费,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营政办发[2008]73号文件精神,2009年6月30日前依法取得房地产开发土地使用权,并进入实际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减免下列收费: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其中的道路配套费)、墙改基金、水资源工程建设费、散装水泥发展基金、土地价格调节基金、拆迁管理费、城市临时占道费、土地登记费、占河费、测绘工程产品价格、高危行业安全费用、动迁服务费、污水排放费、垃圾排放费;人防异地建设费可按50%交纳,另50%缓交,测绘收费(土地勘测定界图)按50%收取。
二十八、鼓励购买新建商品房,购房价款超过10万元的,免收契税;市区以外人口购买新建商品房,户口进城,享受城市自由人参加养老保险,子女就学按户口所在地通学区同等条件就学。
第七部分 引进资金的奖励政策
二十九、奖励条件:
项目手续齐备,内资项目已经开工建设并形成固定资产;外资项目资金
已全部到位。
三十、奖励对象及条件:
奖励资金要发挥其使用权效益,提高招商引资的质量和水平,激发招商热情,资金要发放到项目单位、中介机构和对招商有突出贡献的个人。
三十一、内资奖励(现金投资以银行进帐单为准;以设备投资的按有关部门评估额计算)。
1、引资额5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奖励5万元人民币;
2、引资额1亿元—3亿元(含3亿元),奖励10万元人民币;
3、引资额3亿元—5亿元(含5亿元),奖励20万元人民币;
4、引资额5亿元—10亿元(含10亿元),奖励30万元人民币;
5、引资额10亿元以上的,奖励50万元人民币。
三十二、外资奖励
1、到位资金为300万美元—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奖励5万元人民币;
2、到位资金为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奖励10万元人民币;
3、到位资金为1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奖励20万元人民币;
4、到位资金为3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含5000万美元),奖励30万元人民币;
5、到位资金为500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50万元人民币。
第八部分 其他
三十三、以上一年税收实际入库数为基数,完成税收后的增量部分(不含物流企业的纳税额),市财政按地方留成(市本级实得财力)100%的比例返还乡镇。
三十四、山区及平原乡镇引进的各类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项目,原则上要落户五大园区,但项目注册、统计、纳税均在引进乡镇,项目所在地的园区管委会,必须承担起项目的基础设施配套和日常服务职责。
三十五、奖励项目的申报。
凡符合本政策规定的项目,每年年末由各项目单位向招商局进行申报。
三十六、奖励项目的审查及考核认定。
每年年末,由招商局会同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外经委、农委、经委、建委对引资项目进行确认(外资项目的引资额以外资实际到位为准;内资项目在经以上几个部门确认后,审计局的最终审计为准),并拿出奖励意见,上报市政府批准后兑现;地方财力返还,由招商局、财政局、发改委、外经委、农委、经委、建委共同进行核算,上报市政府批准后兑现。
三十七、引进固定资产投资亿元以上项目的第一洽谈人,可安排一名子女或亲属(符合用人标准)到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就业,如参加公务员考试则优先录取。对引进重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亿元以上)的第一洽谈人,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安排到副科级岗位任职(挂职)。
三十八、惩罚措施。
未完成年度指标的部门,实行“一票否决制”单位不得参与各项评优,领导班子成员不得参与各项先进个人的评选,并对单位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两年未完成年度指标的单位领导班子将作出相应调整。
三十九、对特殊重大项目,市政府将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四十、以往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如与上级政策相抵触的,以上级政策为准。
四十一、本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起实行。
四十二、本政策由招商局、发改委、财政局、外经委、农委、经委、建委负责解释。
中共盖州市委员会
盖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