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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石桥市招商引资政策
[访问次数:1592 次] [发布时间:2012-06-27 10:18:07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创造良好宽松的投资环境,促进招商引资上项目,推动全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营口(大石桥)沿海新兴产业区、大石桥市镁质产业工业园区、大石桥有色金属(化工)工业园和辽宁盼盼产业园(以下简称“两区两园”)投资兴办的、符合国家现行产业政策且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千万元以上(含2千万元)的工业项目。



  第二章 土地利用政策



  第三条 符合产业方向且满足国家产业政策的鼓励类重特大项目,上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优先安排用地指标。



  第四条 标准地价168元/M?,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征地费用除上缴上级和补助补偿外,市、园区应留用部分由园区代缴。



  第三章 财政税费政策



  第五条 项目建设期间投资企业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拨付园区,其中50%由园区拨付给投资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第六条 项目自投产之日起,五年内企业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拨付园区,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第七条 项目自投产之日起,五年内企业实际上缴的其它税收(除契税外)地方留成部分拨付园区。其中50%用于企业基础设施建设,30%用于留给招商镇区、园区,10%拨付用地村,用于新农村建设,10%留给园区,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累计拨付额达到企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额时,本条政策停止使用。



  第八条 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按附表规定执行。



  第四章 基础设施政策



  第九条 新入园区项目享受“七通一平”的基础设施配套政策(至企业红线)。



  第十条 各园区按照总体规划建设的标准厂房,对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至1亿元的项目,在租用时免收一年租金;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在租用时免收两年租金。企业购买标准厂房,给予优惠。



  第五章 金融扶持及奖励政策



  第十一条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企业项目的信贷支持,简化审批流程,并开设中小企业贷款绿色通道,至少储备100万元专项风险资金,并视情况逐年递增,同时营口市财政给予1:1的配套资金,主要用于对从事中小企业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风险补偿或无风险奖励。



  第十二条 符合产业方向且满足国家产业政策的鼓励类重特大项目,财政、金融服务中心、经信等相关部门优先帮助企业协调融资贷款并向上级争取贷款贴息。



  第十三条 市政府设立专项基金,用于扶持我市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



  1、新获


得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补贴100万元,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补贴100万元,新获得省名牌产品和省著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补贴10万元。企业同一年度获得2个及以上称号的按上限补贴,不重复补贴。补贴资金由营口市和我市各承担30%和70%。






  2、新获得省优秀新产品奖的企业,一等奖一次性奖励3万元;二等奖一次性奖励2万元;三等奖一次性奖励1万元。企业同一年度获得2个及以上称号的按上限补贴,不重复补贴。补贴由营口市和我市各承担30%和70%。



  3、企业年度纳税额在2000万元至3000万元的,奖励纳税企业20万元人民币;在3001万元至4000万元的,奖励纳税企业30万元人民币;在4001万元至5000万元的,奖励纳税企业40万元人民币;在5001万元至1亿元的,奖励纳税企业50万元人民币;在1亿元以上的,奖励纳税企业100万元人民币。



  第十四条 对世界500强企业设立地区总部或中国地区总部的,给予开办费50万元补贴;对其设立办事处或分支机构并开展正常经营活动的,给予开办费10万元补贴。补贴资金由营口市和我市分别承担30%和70%。



  第十五条 鼓励境外和域外科研机构和贸易公司进驻大石桥市。境外和域外科研机构进驻大石桥市,奖励其30万元。三年内,贸易公司增值税年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按纳税额的11%奖励企业,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按纳税额的13%奖励企业;所得税年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按纳税额的15%奖励企业,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按纳税额的18%奖励企业。



  第六章 外商投资企业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内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外,还享受以下政策:



  第十六条 新建、增资外资项目注册费、评估费和验资费相关费用由市财政承担。



  第十七条 关于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按营口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即:新建外资项目获得土地使用权(含增资项目占用企业原有土地面积)且外资按规定到位后,三年内,按其缴纳土地使用税额的50%给予企业补助,用于企业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来源:属于市(县)区(含园区)项目的,由项目所在地财政承担70%,营口市财政承担30%。



  第十八条 新建外资项目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企业所得税留成形成市可支配财力部分,500万美元以下项目由市财政按50%给予企业补助,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的项目由市财政按100%给予企业补助;增资企业以增资项目投产前一年为基数,三年内,新增企业所得税留成形成市可支配财力部分,增资500万美元以下项目由市财政按50%给予企业补助,增资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项目由市财政按100%给予企业补助。






  第七章 验收方法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额,依据各园区公开选定且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经审计部门审核监督后,报大石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批为准。



  第二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新增注册资金以营口市外汇管理局出具的登记函和中介组织的验资报告为准,经审计部门审核监督后,报大石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摆放在“两区两园”的工业项目,其投资强度原则上不低于200万元/亩。



  第二十二条 实行差别化优惠政策,对投资规模大、技术含量高,综合效益好,有拉动潜力且符合国家现行产业政策的鼓励类投资项目,市委、市政府将采取现场办公、一事一议等方法以会议纪要的形式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二十三条 本政策实施后新上的项目,一律按照本政策执行。本政策实施前所上项目,并已享受市委、市政府制定的招商引资政策的,仍按原政策执行。



  第二十四条 新建项目在取得土地审批手续后,必须在三个月内开工建设,否则不能享受相关土地、财税等优惠政策;按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相关规定,土地闲置超过一年,缴纳土地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由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五条 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要求,大石桥市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一、三产业和原有企业增资扩股的项目(房地产除外),由项目所在镇区上报市政府和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批准后可参照本政策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政策由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负责解释,自市委、市政府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大石桥市招商引资收费优惠政策明细表(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2、大石桥市招商引资收费优惠政策明细表(二)(政府性基金收费)



  3、大石桥市招商引资收费优惠政策明细表(三)(经营服务性收费)



  中共大石桥市委



  大石桥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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