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新型工业化”战略,创造宽松良好的投资环境,促进招商引资,扩大对外开放,实现科技引领、产业集聚、土地集约上项目的目标,打造“现代、人文、生态”主城区,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适用范围:老边区行政区域内投资兴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项目和内资项目及工业生产性流通项目,本政策不适用于其他流通性项目。
第二章 土地使用
第三条 凡在老边区行政区域内新上开工项目,政府按招拍挂方式出让土地,工业用地按老边区现行最低工业基准地价288元/平方米执行,使用年限50年。
第三章 财政扶持
第四条 企业落户老边区工业园区并签订投资协议后,根据协议用地面积,按150元/平方米缴纳投资保证金;企业履行招拍挂手续时,将剩余地价款138元/平方米补齐;企业获得土地并按时开工后,按企业实际用地面积和投资规模,区政府将给企业138元/平方米的奖励,用于企业基础设施配套建设。企业必须达到10年以上经营期限,否则不享受政府奖励政策。
第五条 凡在老边区行政区域内新上生产性外资项目,外方注册资金在5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2年内企业形成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对外方注册资金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3年内形成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完善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建设。
第六条 鼓励企业增资扩股,扩大生产。对企业在原土地存量范围内,增资扩股后形成的税收增量地方留成部分(企业增资扩股后形成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减去企业原形成税收地方留成部分),自形成之日起,3年内,每年按增量的50%奖励给企业,用于生产。
第四章 其他奖励
第七条 凡在老边区行政区域内新建的内、外资企业,新晋升为国家级技术研发中心享受20万元补贴,新晋升为省级技术研发中心享受5万元补贴。
第八条 凡在老边区行政区域内新建的内、外资企业,连续3年每年出口创汇额在500万美元以上,一次性奖励10万元;1000万美元以上奖励20万元。
第九条 凡在老边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或扩建达产项目,可享受老边区中小企业贷款优惠政策。
第十条 凡各镇街在园区内的招商引资新上项目,实现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按政策奖励企业之后,余额区、镇按5︰5分成。
第十一条 政府设立招商引资基金,用于招商引资项目的奖励、补贴等支出。鼓励中介机构、个人招商引资。区政府对招商引资成功的中介机构和个人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五章 验收办法
第十二条 内、外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由区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工业园区管委会、财政局、审计局、统计局、招商局、监察局共同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以验收报告为准。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金以外汇管理局出具的登记函为主,出口创汇额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对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利用外资和出口创汇多的“大、高、外”项目,区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形式制定更优惠的政策,帮助协调解决具体问题。
第十四条 新上项目要符合国家规定的产业政策,符合环保要求。项目建设施工要符合行业、消防、安监等相关规定和园区整体规划要求。项目建筑容积率执行国家标准,投资强度不低于2500元/平方米。
第十五条 新上项目必须在老边区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按供地合同要求使用土地。若没有按时开工、竣工;外资不按时到位;固定资产投资没有达到标准要求,取消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本优惠政策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同时有关工业项目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文件即行终止。此前签订的合同仍按原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 本优惠政策由老边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中共营口市老边区委员会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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