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内按企业上缴的土地使用税产业基地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6、行政事业性收费
入驻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内的生产性企业,立项、审批和建设期间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国家和省市规定必须收取的,其余按规定予以免收或由产业基地代缴。
7、其他费用
对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内的生产性工业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煤气工程安装费由项目单位与煤气公司结算)。
8、其他政策
(1)对在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登记,非租、买土地和标准厂房的企业,五年内可按企业上缴税金产业基地留成部分50%比例给予奖励。
(2)对工业企业的职工和对单体投资建设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大型商业设施(含商贸中心、购物中心、大型专业市场等,不含房地产开发门市等)的经营业户,在产业基地团购住房的(购房人数在10人以上,限每人一套,总购房套数上限50户),其形成的契税给予100%奖励。
(三)金融扶持和奖励政策
9、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入区企业建设项目向国内金融机构申请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管委会协助企业争取享受辽宁省“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园区产业项目贴息政策。
10、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管委会设立专项基金,专项用于扶持产业基地内科技型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其中:
(1)对晋升为国家级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人民币;晋升为省级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人民币;晋升为市级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人民币。
(2)对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人民币,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和国家免检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人民币;对新获得省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人民币,对新获得省著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人民币。企业同一年度获得2个及2个以上称号的按上限奖励,不重复奖励。
(3)对获得省优秀新产品奖的企业,一等奖一次性奖励3万元人民币,二等奖一次性奖励2万元人民币,三等奖一次性奖励1万元人民币(同种产品多次获奖的取上限,只享受一次奖励)。
(4)对在境内外证券交易市场(柜台交易市场除外)实现挂牌上市的企业,或采用买壳、借壳等方式在境内外上市并将上市的企业,或采用买壳、借壳等方式在境内外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融入资金1亿元以上的,除省市给予的扶持资金外,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给予扶持资金100万元。
11、
对入驻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并投入正常运营的担保机构给予开办费20万元人民币奖励。
(四)总部经济及世界500强企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12、世界500强企业入驻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
(1)设立亚太区总部或中国地区总部的,给予开办费5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其全部税收产业基地留成部分,三年内给予100%的返还奖励,后五年给予50%奖励。
(2)设立东北区总部或办事处(分支机构)并开展正常经营活动的,给予开办费100万元人民币奖励;其全部税收产业基地留成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返还奖励,后三年给予50%奖励。
13、国内高端装备制造、IT、新材料行业100强企业入驻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
(1)设立亚太区或中国区总部的,给予开办费100万元人民币奖励;其全部税收产业基地留成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返还奖励,后三年给予50%奖励。
(2)设立东北地区总部的,给予开办费50万元人民币奖励;其全部税收产业基地留成部分,给予二年内给予100%返还奖励,后二年给予50%奖励。
14、支持和鼓励外埠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设立总分支机构。对设立总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对设立分行级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设立支行级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二、对项目招商中介人(中介机构)的奖励政策
(一)奖励办法
15、从2012年起,产业基地财政设立1000万元的招商引资奖专项资金,按以下情况给予税后资金奖励。
(1)对新引进并开工的内资项目(包括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度给予招商中介人(中介机构)奖励。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给予奖励10万元;完成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给予奖励20万元;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给予奖励30万元;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给予奖励50万元;完成固定资产投资30亿元以上,给予奖励100万元;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0亿元以上,给予奖励300万元;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00亿元以上,给予奖励500万元。
以上奖励兑现时间为项目当年固定资产投资完成后。
(2)对外商投资的公司按注册资本中外商缴付的出资额度给予招商中介人(中介机构)一次性奖励。出资额度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20万元人民币;出资额度在200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30万元人民币;出资额度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50万元人民币;出资额度超过500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100万元人民币。
(二)投资认定及奖励兑现
16、内资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度认定:购置土地费用认定,以土地购置发票为准;土建投资认定,以工程结算发票为准;设备投资认定,以购置设备发票为准。如上述固定资产投资认定时间滞后,将以产业基地管委会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和中介机构评定为准。
外资项目的注册资本金认定:以外管局认定的外商实际缴付出资额为准。
17、固定资产投资额审核由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财政局负责,并提请产业基地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确认。
18、项目招商中介人(中介机构)的认定,由产业基地项目招商(服务)单位负责,并提请产业基地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确认。
19、受到确认奖励的相关单位和个人,持确认文件向产业基地管委会提出奖励资金申请,经管委会主要领导审批后,由产业基地财政局兑现。
三、其他说明
20、此优惠政策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如国家、省、市政策调整或另有规定的,本政策相关条款将予以相应调整。
此优惠政策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如国家、省、市政策调整或另有规定的,本政策相关条款将予以相应调整。
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管委会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