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创业园园区直属工业项目优惠政策
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每平方米土地投资强度不低于1500元的新建项目,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开工,一次性开工面积达到项目土建设计总面积的60%以上,且建筑主体封顶后,享受此政策。
一、土地政策
1、土地出让金
工业用地出让地价为160元/平方米。
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允许进行两期开发,每期按项目实际建设总面积占设计的总面积比例达到标准后,按项目进度比例乘以50元/平方米给予建设配套资金扶持,项目建完后按实际征地每平方米最高返还50元。
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项目开工后,实际建设总面积与设计的总面积比例达到标准后,按项目进度比例给予建设配套资金扶持,标准为实际征地每平方米补贴50元人民币。
如果项目两年内土建工程不能开工建设,不享受本政策。
2、土地使用税
自签订土地协议后次月起征收,5年内以年度为单位减半返还。
二、税费政策
1、企业先按全额缴付契税办理手续,手续完成后园区管委会将与实际地价差额部分所产生的契税返还给企业。
2、上缴税金达到50-100万元的,5年内按该企业上缴税金(土地使用税和契税除外)地方留成部分30%比例给予奖励。
3、上缴税金达到100-200万元的,5年内按该企业上缴税金(土地使用税和契税除外)地方留成部分40%比例给予奖励。
4、上缴税金达到200万元以上的,5年内按该企业上缴税金(土地使用税和契税除外)地方留成部分50%比例给予奖励。
5、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5年内可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
三、其他政策
1、向国内金融机构申请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可申报享受辽宁省“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园区产业项目贴息政策。(辽发改工业【2007】395号文件、辽发改工业【2008】799号文件)
2、诚信担保公司(园区与市国资委共同组建)对园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银行贷款优先提供担保。(在签订土地协议后,未办理两证之前,可用在建工程经行反担保。)
3、对园区内的装备制造、原材料加工、农产品精深加工、纺织、医药等行业的技术改造和服务业项目,省级财政优先给予一定期限内的贷款贴息。
4、对园区外贸出口企业开展质量体系认证、产品对外宣传与推介、参加国际专业展览会等费用,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给予重点资助。
5、对园区创办的出口加工基地企业给予重点扶持。对购买知识产权、出口产品升级、新产品研究与开发、在国外注册产品及信息发布等,东北老工业基地外贸发展资金予以扶持。
6、对园区企业增资,每一次性到位1亿元(外币按当期汇率折算)以上的,奖励企业20万元。
7、对企业上市,园区管委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8、设立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专项用于扶持园区科技型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其中:
对晋升为国家级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的一次性补贴20万元人民币;晋升为省级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的一次性补贴5万元人民币;晋升为市级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的一次性补贴3万元人民币。
对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补贴100万元人民币,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和国家免检产品的企业一次性补贴20万元人民币;对新获得省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补贴10万元人民币,对新获得省著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补贴5万元人民币。企业同一年度获得2个及以上称号的按上限补贴,不重复补贴。
对获得省优秀新产品奖的企业,一等奖一次性奖励3万元人民币,二等奖一次性奖励2万元人民币,三等奖一次性奖励1万元人民币(同种产品多次获奖的取上限,只享受一次奖励)。
9、对入驻园区的世界500强企业、行业100强企业及上市公司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方式,给予更加灵活的优惠政策。
10、园区管委会可按进入企业要求,在园区内培训中心为企业培养、培训技术人才和技术工人。
此优惠政策从下发之日起执行,此优惠政策执行中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以国家、省市政策为准。
本政策由中小企业创业园招商局、产业投资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营口市中小企业创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